|  |  | 
| >>首页>>药品标准>>新药转正标准 |  
|  |  
|  |  
|  |  
| 新药转正标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|  
|  |  
| 
 
| 富马酸氯马斯汀
 
 
 拼音名:Fumasuan  Lümasiting
 英文名:CLEMASTINI  FUMARAS
 书页号:X3-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准编号:WS1-(X-037)-94Z
 批准文号:(91)卫药准字X-146号
 C21H26ClNO·C4H4O4  459.97
 本品为[R-(R<*>,R<*>)]-1-甲基-2[2-[1-4-氯苯基)-1-苯乙氧荃]乙基]- 吡
 咯烷(E)-2-丁烯二酸盐。按干燥品计算,含C21H26ClNO·C4H4O4应为98.0~102.0%。
 【性状】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,无臭,味微苦。
 本品在甲醇中微溶,在水或氯仿中极微溶解。
 【比旋度】  取本品,精密称定,加甲醇制成每1ml中含10mg的溶液,依法测定(中
 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17页),比旋度为+15°至+18°。
 【鉴别】  (1) 取本品,加温热的乙醇溶液(8→10)制成每1ml中含20mg的溶液,作
 为供试品溶液;另取富马酸氯马斯汀对照品,同法制成每1ml中含5mg的溶液,作为对照
 品溶液。照薄层色谱法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30页)试验,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
 μl,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F<[254]>薄层板上,以异丙醚-甲酸-水(70∶25∶5)为展开剂,
 展开后,晾干,在100℃加热30分钟,取出,放冷,在紫外光灯(254mm)下检视,供试品
 溶液和对照品溶液所显主斑点的位置应相同。
 (2) 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的图谱(光谱集514图)一致。
 【检查】 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 供试液:取本品100mg,加甲醇10.0ml溶解,混匀。
 比较液:取氯化钠液(0.00002mol/L)2.5ml,水2.5ml,硝酸液(2.5mol/L)5.0ml和硝酸银
 液(0.1mol/L)1.0ml混合均匀(在5分钟内使用)。比色液:将一体积的比色用三氯化铁
 液-硫酸铜液-氯化钴液-水(6:1:1:42)和3体积水混合均匀,即得。
 将上述三种溶液分别放在相同直径的试管中,以暗色背景,水平观察供试液和比较
 液,供试液应澄清或其乳光不得浓于比较液。以白色背景,水平观察供试液和比色液,
 供试液颜色不得深于比色液。
 酸度  取本品1.0g,加水10ml制成混悬液,依法测定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
 44页),pH值应为3.2~4.2。
 干燥失重  取本品,在105℃干燥至恒重,减失重量不得过0.5%(中国药典1990年
 版二部附录55页)。
 重金属  取本品1.0g,依法检查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51页第二法),含重
 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。
 有关物质  取本品100mg,加氯仿-甲醇(1∶1)5.0ml使溶液,作为供试品溶液。另
 取富马酸氯马斯汀对照品适量,加氯仿-甲醇(1∶1)制成每1ml中含20mg的溶液,作为对
 照品溶液;精密量取适量,加氯仿-甲醇(1∶1)分别稀释成每1ml含0.10,0.08,0.06,
 0.04和0.02mg的溶液,作为对照比较液(分别相当于对照品溶液0.5%,0.4%,0.3%,
 0.2%和0.1%)。照薄层色谱法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30页)试验,吸取上述溶
 液各5μl,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,以氯仿-甲醇-浓氨溶液(90∶10∶1)为展开
 剂,展开后,室温下干燥,喷以稀碘化铋钾试液,然后喷以3%的过氧化氢溶液,显色后
 检视。供试品溶液所显主斑点的Rf值、颜色和深度应与对照品溶液一致。若供试品溶液
 出现杂质斑点,与对照比较液比较,其相对杂质总量不得大于1.0%,且其中任何一个斑
 点的杂质量不得大于0.5%。
 【含量测定】  取本品约0.35g,精密称定,加冰醋酸60ml,使溶液,照电位滴定法
 (中国药典1990年版二部附录45页),用高氯酸液(0.1mol/L)滴定,并将滴定的结果用
 空白试验校正。每1ml的高氯酸液(0.1mol/L)相当于46.00mg的C21H26ClNO·C4H4O4。
 【作用与用途】抗组胺药。用于过敏性鼻炎、荨麻疹、湿疹及其他过敏性皮肤病,
 也可用于支气管哮喘。
 【用法与用量】  口服  一次1.34mg  一日2.68mg
 【注意】  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、管理机器及高空作业等。
 【贮藏】  遮光,密闭保存。
 【制剂】  富马酸氯马斯汀片
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
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          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  复核
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   审订          山东医工所制药厂   提出
 本标准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 保护期自1988年4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。
 
 
 |  |  |